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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EENLITY開單勞基法真實存在的Bug– 從入門到專業

這次的主題,值得您分享給你的朋友們。

最近C海鳥的事件在科技圈鬧得沸沸揚揚,由於官方說明還沒出現,目前頂多在官方FB打口水戰,局外人看的不是很明白,所以先不就海鳥事件提供看法,我們就單純的來看勞資糾紛最常遇到的問題 – 也就是如何合法資遣

雖然現在創立KEENLITY,但公司沒有員工,稱不上資方,但工作十年的勞方經驗總是有的,加上曾經想轉行當律師或公職,一些特定法條還是有讀過的,勞基法的資遣那一段也是必看的,才能知道該怎麼打混才不會被裁(開玩笑的)

根據法條寫明,除非有五項之一,否則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:
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
在清楚知道這五項的字面上的意思後,我們就來找出這幾十個字裡行間,究竟可能存在多少的Bug。至於是否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能性或真實案例存在,不在討論範圍,僅僅就法條SPEC層面來討論可能存在的風險,如有雷同,歡迎分享你的經驗。

(由於員工擺爛被火只是剛好而已,我們這裡只討論一些比較激進的手段,像是新聞事件常聽到的資遣事件,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》也先不討論)

標題既然是入門到專業,那順序剛好是反過來的,最入門常見的,就屬第五項工作不能勝任,也就是常見的PIP(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),公司必須為這位員工制定PIP計畫,讓員工明確的知道目前他的工作表現和公司期望的落差,並且給予可行的改善方案。

這是一個很具人性化的流程,確實地給予時間進行改善,如果你真的達到超過PIP計畫給的目標,那就表示你實際上就是「欠栽培」,公司給了額外的時間和改善措施能夠激發你的潛能,而通過了PIP之後,也就打消公司對你能力的疑慮。藉由施加壓力達到期待的產值,這是正向的思路。

實際上呢?反向的思路比較多,就像我們設計Test Case除了正向表列外,反向表列也是要有的。發出PIP是由公司提出員工有不適任的地方,代表公司有做出「明確告知員工不勝任之處,並且有試圖給予改善」,這才符合勞基法的第一個要件「雇主要善盡責任」。但真正的本質在於PIP本身是否存在漏洞。

法律有時候只看流程,至於流程本身是否有潛藏的惡意,就會變得自由心證或是得由法官裁決,而這裡的惡意,就是指「PIP是否具有合理性」。

其實制定一個「正常的」PIP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,需考量合理性、達成性、改善成本等等,而這是立基在於「真正想要這位員工改善」,就會設計一個正常的PIP。但若今天的惡意,為的就是讓這位員工離開,那PIP的目標就會變得不合理、無法達成、不會付出過多時間精力「陪訓」,可想而知,這個PIP的目的,就是為了資遣做準備的了。

在台灣要火掉一個人比想像中要難,但即使是法律,仍可能存在著漏洞或是操弄的空間

另一種常見的不適任的另一種非最終手段,即「調職」,之前廖老大事件大家應該常聽到這個詞,因為員工懷孕常請病假,所以資遣該員工,經勞工局判定違法後復職,就調職為清潔工或警衛。其實就可以知道,調職其實是很難執行的,就工程師來說,比較好的調職,會是從Senior的工作調成Junior的工作,才會比較符合真實場景,但工作難度和負擔都變輕了,薪資卻也不能隨便就降,從公司角度而言,並非是一件好事,這也是調職難執行的原因之一,如果真的執行了,那表示很可能正在被資遣的路上。

經過這樣一系列的非最終手段,都無法改變不適任的事實,那才能採用最終手段「資遣」,所以當你收到公司的PIP或調職通知,就要有所警惕。

 

在從第五項到第一項的過程,也就是從入門到專業的旅程,業務性質變更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、虧損或業務緊縮,這三項和第五項的差異在於員工是否參與。意即第五項的不勝任是能歸咎於員工的,而二到四項都只能歸咎於公司自身造成資遣的主因,為什麼改變業務性質?為何會暫停工作?虧損或緊縮了就可以資遣?這一系列的舉證,如果沒有真實發生,那都只能從公司帳目上造假了,為了資遣人如此大費周章,成本著實有點高,所以選擇這條路的人,也就比入門再高一點點,畢竟有技術含量在裡頭。

 

而最最專業且成本最低的Bug漏洞,其實就是第一項,歇業或轉讓。你可能會想,歇業耶!難道公司這麼容易就倒了嗎?轉讓耶!公司這麼容易被併購?

 

公司的登記註冊和解散僅僅是一個行政流程。

在台灣登記註冊一間公司的初始成本,在廢除最低資本額限制後,即使委託會計事務所辦理,以KEENLITY登記的經驗來看,整體含很多雜項加起來不會超過五萬元,如果聘人做的時間成本一個月算五萬,整體也不超過十萬。

在這樣的低成本之下,一個企業有多間公司也就變得很合理,可能區分不同的業務,或是作為控股、研發、行銷、各種不同的業務單位都成立一家公司,這也讓公司結構變得更清晰,利於多角化經營,容易集團化的管理。

見證奇蹟的時刻來了,如果公司惡意操作,當需要大量裁員或定期清算的時候,只需要將其中一間公司停業或轉讓到另一間公司,勞動契約和勞健保掛在該公司底下的員工,即刻成為資遣名單上的一員,如果員工還可用,那就簽訂轉移合約,不可用的,即可直接以公司停業為由進行資遣。

或許能有手法舉證這些公司之間的關聯性,但是舉證義務就會在於員工本身了,這也是我想到這條Test Case時覺得專業的地方,因為除非子公司、分公司或有詳盡的股東名單,公司間的關聯性其實很難被舉證

上面這條Bug有經過和勞工局的確認,窗口似乎也是第一次聽到這樣的案例,思索了許久。
最後討論的結果,這樣的流程確實是很難舉證的,歇業是存在的事實,只能證明是「惡意資遣」才有討論空間,而且舉證方會落在勞工身上,演變成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狀況,因此當公司開始組織整改,進行人員遷移的時候,勞工們就要開始注意了。

從法條SPEC的角度來看,立意很良善,但是做成產品,推動到社會上的時候,用戶會如何使用產品都是個謎,而能夠把產品玩轉到淋漓盡致的,都是專業的玩家。這也是為何江湖上總是流傳一句「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,而不是用來主持正義的」

 

江湖上流傳另一句「法律是保障懂法律且懂得操作法律的人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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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bian Lin

從研發領域叛逃的QA,從小咖變工程總監,我想把業界很多錯誤的認知導正,帶領新鮮人或基層人員往上走,在測試的道路上獲得更多成就感(面試不用再只能說找到Bug很有成就感了),歡迎隨時聯繫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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